柳南区惩戒三起阻碍执法行为案例


发布日期:2017-11-30

  违法!这些阻碍执法行为被严惩 

  随着“创城固卫”工作和“飓风行动”深入开展,柳南区不断加大力度打击“两违”、乱摆卖、乱停放等破坏社会环境和秩序行为,少数人员无视法律法规,阻碍执法工作,甚至暴力抗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 

  擅自撕毁封条被行政拘留 

  8月1日下午,在瑞龙路一处大型的仓储物流中心,柳南区城管执法人员对涉嫌违建的柳州松赞商贸有限公司依法查封,现场贴了执法公告、处罚决定书以及10张封条。 

  柳州松赞商贸有限公司建设钢架结构大棚建面积达20000多平方米,主要用于出租作仓储物流,至今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去年底,柳南区城管执法局发现该违建后,下发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但该公司置若罔闻,继续施工。今年初,该区域还存在新增的无证钢架棚。为遏制无证建设的进一步蔓延,城管部门作出查封现场的决定。 

  次日上午,城管人员再次巡查该区域发现,查封现场的封条及相关执法文书被人撕毁,城管人员立即向柳南公安分局报案。西鹅派出所民警介入调查得知,该公司管理人员蓝某剑担心影响仓库出租,擅自将封条等撕毁丢弃。通过说服教育,两天后,违法嫌疑人蓝某某于5日到西鹅派出所投案自首。蓝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此外,查封施工现场的,可以采取粘贴封条、砌筑围墙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其他必要措施,将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包括违法施工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 

    

  案例二: 

  抗法致人受伤被刑事拘留 

  91日下午6时许,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邕中队康华分队分队长小易带领3名队员进行例行巡查,巡查至柳邕路矿厂巷时发现有几家商贩在违章摆卖,城管队员依法对其中一名水果商贩的三轮车进行暂扣时,该摊主从身上抽出水果刀刺向小易,造成小易左手手掌内侧被割伤约10厘米,深度达3毫米。摊主趁其他队员在查看小易伤势时快速驾车向南环街道新云村方向逃离,逃离时把执法车的前门右侧撞坏。 

  经过侦查布控,公安民警于94日将暴力抗法并割伤执法队员的水果商贩杨某某抓获。杨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依法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三: 

  威胁执法人员被行政拘留 

  94日下午,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飞鹅中队队员在鹅岗路铁路印刷厂大门旁处理一个违章摆卖的商贩时,一名男子突然拿出一把长约60厘米的水果刀威胁辱骂城管队员,城管队员耐心劝阻,但该男子还是继续挥舞刀具阻碍正常执法工作,为防止该男子伤及周边群众,城管队员采取防卫措施并报警,男子见状逃跑,10多分钟后该男子被赶来的110民警带回调查处理。 

  据警方调查,该男子姓何,之前曾因违法占道摆卖被城管队员查处,为发泄心中不满,何某某持刀威胁辱骂正在执行公务的城管队员。何某某被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10天。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为良好的社会秩序,优美的社会环境,和谐的社会关系奠定基础。少部分人为满足一己私欲,采取违法手段牟取利益,破坏社会环境,在被查处时还要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再一次触犯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为了社会更和谐,请大家共同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来,积极举报各种违法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一起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 (来源:柳南区发改局